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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全地形车轮胎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

大律师网 2015-03-13    人已阅读
导读:发布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国税函[2007]723号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小全地形车轮胎征收消费税问题的请示》(浙国税流[2007]24号)收悉,批复如下:  根据《消费税征收范围注
发布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国税函[2007]723号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小全地形车轮胎征收消费税问题的请示》(浙国税流[2007]24号)收悉,批复如下:
  根据《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汽车轮胎是指用于“各种汽车、挂车、专用车和其他机动车上的内、外胎”,包括“汽车与农用拖拉机、收割机、手扶拖拉机通用轮胎”。滑板车、沙滩车、卡丁车等小全地形车时速较低,不准上牌照、不允许上道路行驶,与一般意义上的汽车或其他机动车有所不同,且其轮胎按照小轮径农用轮胎的标准和工艺开发生产,对于这类车辆的轮胎,如果与汽车或其他机动车通用,应按规定征收消费税;如果不能与汽车或其他机动车通用,则不属于消费税征税范围。

2007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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