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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果啤征收消费税的批复》

大律师网 2015-03-13    人已阅读
导读:发布部门: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苏国税函[2005]153号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果啤征收消费税的批复》(国税函[2005]3
发布部门: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苏国税函[2005]153号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果啤征收消费税的批复》(国税函[2005]33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五年四月三十日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果啤征收消费税的批复
国税函[2005]333号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青岛啤酒汉中有限责任公司生产销售'汉斯果啤'有关消费税问题的请示》(陕国税发(2004)224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经向中国酿酒协会啤酒分会了解,果啤是一种口味介于啤酒和饮料之间的低度酒精饮料,主要成份为啤酒和果汁。尽管果啤在口味和成份上与普通啤酒有所区别,但无论是从产品名称,还是从产品含啤酒的本质上看,果啤均属于啤酒,应按规定征收消费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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