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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库存汽油、柴油

大律师网 2015-03-13    人已阅读
导读:发布部门: 北京市税务局 发布文号: 京税一[1994]254号 各区、县分局(区、县税务局)、燕山分局、对外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第016号《关于商业库存汽油、柴油征免消费税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
发布部门: 北京市税务局
发布文号: 京税一[1994]254号
各区、县分局(区、县税务局)、燕山分局、对外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第016号《关于商业库存汽油、柴油征免消费税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对市局京税一[1994]14号通知中规定补缴消费税的入库时间,按本通知规定应补缴的范围可延至1994年6月30日以前补征入库。对国家计划内统配汽油、柴油已征收入库的税款,可自文到之日起办理退库。1994年4月23日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库存汽油、柴油征免消费税问题的通知(过期自然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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