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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酒类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大律师网 2015-03-13    人已阅读
导读:发布部门: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发布文号: 青国税发[2001]154号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局: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酒类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84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贯彻

  发布部门: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青国税发[2001]154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酒类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84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此次酒类产品消费税政策的调整工作,及时组织开展对调整政策的学习和向纳税人的政策贯彻工作,工作中注意收集纳税人所反馈的情况和问题,适时进行税收收入的分析测算。为便于市局掌握政策贯彻情况,请各单位将辖内各酒类生产企业政策调整后的执行及全年税收预测等情况,于6月底前分别报市局流转税管理处和计划统计处。

  二、酒类产品消费税政策调整后,纳税人进行纳税申报时,其《消费税纳税申报表》“适用税率”栏,按“粮食白酒”、“薯类白酒”产品性质分别填写“0.5元、25%”、“ 0.5元、15%”,其“应纳消费税额”栏,按销售数量乘以定额税率和销售额乘以适用比例税率的和填写。

  三、停止执行对小酒厂定额、定率的双定征税办法,一律实行查实征收后。各单位应通过积极促使辖区内的会计核算不健全的小酒厂健全会计核算制度,了解掌握企业设备设计生产能力,加强企业票证管理,实行税务管理员制度等办法,不断摸索经验,做好征收工作。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酒类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二OO一年五月十一日财税[2001]8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调整就类产品消费税政策。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粮食白酒、薯类白酒消费税税率。

  粮食白酒、薯类白酒消费税税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的比例税率调整为定额税率和比例税率。

  (一)    定额税率:粮食白酒、薯类白酒每斤(500克)0.5元 (二)   比例税率: 1. 粮食白酒(含果木或谷物为原料的蒸馏酒,下同)25%。 下列酒类产品比照料是白酒适用25%比例税率: ----粮食和薯类、糠麸等多种原料混合生产的白酒 ----以粮食白酒为酒基的配置酒、泡制酒 ----以白酒或酒精为酒基,凡酒基所用原料无法确定的配置酒、泡制酒 2. 薯类白酒15% 二、调整酒类产品消费税计税办法 粮食白酒、薯类白酒计税办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实行从价定率计算应纳税额的办法调整为实行从量定额和从价定率相结合计算应纳税额的复合计税办法。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销售数量x定额税率+销售额x比例税率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进口粮食白酒、薯类白酒的单位和个人,都应依照本通知的规定缴纳从量定额消费税和从价定率消费税。

  三、粮食白酒、薯类白酒的计税依据

  (一)    生产销售粮食白酒、薯类白酒,从量定额计税办法的计税依据为粮食白酒、薯类白酒的实际销售数量 (二)   进口、委托加工、自产自用粮食白酒、薯类白酒,从量定额计税办法的计税依据分别为海关核定的进口征税数量、委托方收回数量、移送使用数量。 (三)   生产销售、进口、委托加工、资产自用粮食白酒、薯类白酒从价定率计税办法的基税依据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及其有关规定执行。 四、调整啤酒消费税单位税额

  (一)      每吨啤酒出厂价格(含包装物及包装物押金)在3000元(含3000元,不含增值税)以上的,单位税额250元/吨。 (二)      每吨啤酒出厂价格在3000元(不含3000元,不含增值税)以下的,单位税额220元/吨。 (三)      娱乐业、饮食业自制啤酒,单位税额250元/吨。 (四)      每吨啤酒出场价格以2000年全年销售的每一牌号、规格啤酒产品平均出场价格为准。2000年每一牌号、规格啤酒的平均出场价格确定之后即作为确定各牌号、规格啤酒2001年适用单位税额的依据。无论2001年啤酒的出厂价格是否变动,当年适用单位税额原则上不再进行调整。 啤酒计税价格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五、停止执行外购或委托加工已税酒和酒精生产的酒(包括以外购已税白酒加浆降度,用外购已税的不同品种的白酒勾兑的白酒,用曲香、香精对外购已税白酒进行调香、调味以及外购散装白酒装瓶出售)外购酒及酒精已纳税款或受托方代收代缴税款准予抵扣政策。 2001年5月1日以前购进的已税酒及酒精,以纳消费税税款没有抵扣完的一律停止抵扣。 六、停止执行对小酒厂定额定率的双定征税办法,一律实行查实征收。小酒厂指会计核算不健全的小型业户。

  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制定酒类关联企业征税办法。具体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商财政部另行制定。

  八、本《通知》自2001年5月1日起执行。原有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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