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关于调整含铅汽油消费税税率的通知

大律师网 2015-03-13    人已阅读
导读:发布部门: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发布文号: 深国税发[1998]622号各分局、区局: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含铅汽油消费税税率的通知》(财税字[1998]16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修订后的〈汽油、柴油消费税征收

  发布部门: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深国税发[1998]622号

  各分局、区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含铅汽油消费税税率的通知》(财税字[1998]16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修订后的〈汽油、柴油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8]19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财税字1998163号通知

  2、国税发1998192号通知

  关于调整含铅汽油消费税税率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998年11月30日·财税字[1998]16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保护生态环境和减少机动车辆排气污染,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限期停止生产销售使用车用含铅汽油的通知》精神,现将调整含铅汽油消费税税率问题通知如下:

  自1999年1月1日起,对含铅汽油按028元/升的税率征收消费税;无铅汽油仍按020元/升的税率征收消费税。

  含铅汽油是指含铅量每升超过0013克的汽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修订后的《汽油、柴油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修改后的《汽油、柴油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总局1993年12月28日印发的《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国税发[1993]153号)中有关汽油、柴油的注释同时废止。

  汽油、柴油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

  一、汽油

  汽油是轻质石油产品的一大类。由天然或人造原油经蒸馏所得的直馏汽油组分,二次加工汽油组分及其他高辛烷值组分按一定的比例调合而成。按生产装置可分为直馏汽油和裂化汽油等类。经调合后制成的各种汽油,主要用作汽油发动机燃料。汽油的质量标准为辛烷值不小于66。

  本税目征收范围包括:辛烷不小于66的各种汽油。用其他原料、工艺生产的汽油,也属于本税目的征收范围。

  以汽油组分为主,辛烷值大于50,经调合可以用作汽油发动机燃料的非标油品,也属于汽油的征收范围。

  列入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统一生产和供应计划的石脑油,以及列入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生产计划的溶剂油不属于汽油的征收范围。

  二、柴油

  柴油是轻质石油产品的一大类。由天然或人造原油经常减压蒸馏在一定温度下切割的馏分,或于二次加工柴油组分按一定比例调合而成。主要用作转速不低于960的压燃式高速成柴油发动机燃料。柴油的质量标准为倾点-50号至30号。

  本税目征收范围包括:倾点在-50号至30号的各种柴油。

  以柴油组分为主、经调合精制可以用作柴油发动机的非标油品,也属于柴油的征收范围。

阅读全文
版权声明:以上文章内容来源于互联网整理,如有侵权或错误请向大律师网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本站不承担任何争议和法律责任!

相关知识推荐

更多>>

相关咨询

注册
TOP
2008 - 2025 © 大律师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