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关于卷烟生产企业征收消费税的批复

大律师网 2015-03-13    人已阅读
导读:发布部门: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发布文号: 闽国税函[2002]32号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卷烟生产企业购进卷烟直接销售不再征收消费税的批复》(国税函[2001]95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卷烟生产企

  发布部门: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闽国税函[2002]32号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卷烟生产企业购进卷烟直接销售不再征收消费税的批复》(国税函[2001]95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卷烟生产企业购进卷烟直接销售不再征收消费税的批复

  2001年12月20日 国税函[2001]955号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卷烟生产企业购进卷烟直接销售是否征收消费税问题的请示》(赣国税发[2001]302号)收悉。关于卷烟生产企业购进卷烟直接销售是否征收消费税问题,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对既有自产卷烟,同时又委托联营企业加工与自产卷烟牌号、规格相同卷烟的工业企业(以下简称卷烟回购企业),从联营企业购进后再直接销售的卷烟,对外销售时不论是否加价,凡是符合下述条件的,不再征收消费税;不符合下述条件的,则征收消费税:

  一、回购企业在委托联营企业加工卷烟时,除提供给联营企业所需加工卷烟牌号外,还须同时提供税务机关已公示的消费税计税价格。联营企业必须按照已公示的调拨价格申报缴纳;消费税。

  二、回购企业将联营企业加工卷烟回购后再销售的卷烟,其销售收入应与自产卷烟的销售收入分开核算,以备税务机关检查;如不分开核算,则一并计入自产卷烟销售收入征收消费税。

  本规定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阅读全文
版权声明:以上文章内容来源于互联网整理,如有侵权或错误请向大律师网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本站不承担任何争议和法律责任!

相关知识推荐

更多>>

相关咨询

注册
TOP
2008 - 2026 © 大律师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