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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江苏、湖南、青岛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大律师网 2015-03-13    人已阅读
导读:广西区2006—2007年人身损害赔偿新标准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8917 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 2495 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 6426 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 2350 职工月平均工资 1288 江苏省2007年度人身损

广西区2006—2007年人身损害赔偿新标准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8917
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 2495
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 6426
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 2350
职工月平均工资 1288

江苏省2007年度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城镇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23748元;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4084.26元;

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为9628.59元;



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5813元;

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4135元.

湖南省
1、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9523.97
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 3117.74
2、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 7504.99
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 2756.43
3、职工月平均工资 1143.17 青岛市2006年统计数据

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5328元
城市居民人均消费支出11945元
农民人均纯收入6546元
农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4203元
社会职工平均工资18235元
在岗职工平均工资18574元
北京市: 全年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达到19978元;

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8620元; 陕西省二○○七年度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9268元/年;
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260元/年;
城镇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性支出:7553元/年;
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性支出:2181元/年;
在岗职工平均工资:16503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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