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山东省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0744.8元
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为7457.3元
农民人均纯收入3930.6元
农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2735.8元
城镇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16581.0元
数据摘自2005年山东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 (山东省统计局2006年3月5日公布) 2006年青
岛市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2920元
城市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9883元
农民人均纯收入5806元,
农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3737元
社会职工平均工资15616元
在岗职工平均工资16015元
数据摘自2005年青岛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 (青岛市统计局2006年2月13日公布)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全省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摘要)
鲁高法〔2005〕201号
三、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处理问题。
(五)关于城镇、农村人口不同赔偿标准的适用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3]20号司法解释针对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分别确定了不同的赔偿标准, 这是考虑到当前我国城乡差别的实际情况而制定的。但随着我省农村城镇化水平的提高,城乡差别逐步缩小,从保护受害者利益出发,在两种标准存在交叉的情形下,可以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确定具体的赔偿标准。对于农村人口在城镇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城镇人口标准计算损害赔偿数额;对于实行城乡户口统一登记管理的地方,计算标准也可以统一适用城镇人口统计标准。 2007年山东省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2192元;
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为8468元;
城镇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18856元;
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4368元;
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3144元;
2007青岛市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数据
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5328元;
人均消费支出11945元;
农民人均纯收入6546元;
人均生活消费支出4203元;
社会职工平均工资18235元,在岗职工平均工资18574元。
数据摘自青岛市统计局《2006年青岛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 》
山东省、青岛市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2008)
2008青岛市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数据
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7856元;
人均消费支出13376元;
农民人均纯收入7477元;
人均生活消费支出4736元;
社会职工平均工资21074元,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1419元。
山东省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数据
一、2007年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14265元。
二、2007年城镇居民家庭人均消费性支出9667元。
三、2007年农民人均纯收入4985元。
四、2007年农民家庭人均生活消费支出额3622元。
五、2007年国有经济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729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