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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团旅游游客人身损害消费纠纷案例——支持消费者起诉

大律师网 2015-03-13    人已阅读
导读:组团旅游游客人身损害消费纠纷案例——支持消费者起诉意见书***消费者协会 支持消费者起诉意见书**[2009]第03号 **区人民法院:          我会受理消费者穆立投诉A市G区HJ旅行社有限责任

组团旅游游客人身损害消费纠纷案例——支持消费者起诉意见书

***消费者协会

支持消费者起诉意见书


**[2009]第03号

**区人民法院:          
  我会受理消费者穆立投诉A市G区HJ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旅游服务合同消费纠纷一案,经立案调查,传唤询问双方当事人,制作调查笔录。本会于2009年9月10日 和23日分别召开两次调解会对本案主持调解,投诉人穆立授权委托的特别代理人木子(律师),被投诉人A市G区HJ旅行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亚及其委托代理人孜习到会参加调解。因未达成调解协议,本会终止调解。应消费者申请支持起诉。

投诉人诉称, 2009年7月17日,G区DZ镇SL学校与A市G区HJ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一份《HJ旅行社国内旅游组团合同》。投诉人穆立系G区DZ镇SL学校教师,为本次旅游团的消费成员之一。投诉人应被投诉人组织的旅游活动,于2009年8月1日下午5时40分许,随团乘坐 T52次列车(由被投诉人统一订购客票)自上海返A市,在上海站上车时,列车14号车厢与站台之间的踏板突然弹起,将投诉人绊倒,踏板压在投诉人右手食指上,致使其右手食指压伤流血,投诉人数次包扎不能止血。乘车6小时后投诉人被迫在南京站下车,前往南京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诊断为右手食指末端缺损,末节指尖粉碎性骨折,手术治疗伤愈后由GSZZ司法医学鉴定所鉴定为轻伤,十级伤残。投诉人以《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为法律依据,选择要求A市G区HJ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服务者)承担违约责任。并提出要求被投诉人赔偿:医疗费5282.3元;伤残赔偿金21938.82元;营养费600元;护理费1062.46元;住宿费400元;鉴定费600 元;被赡养人生活费1601元;交通费176元;共计31660.58元损失。因与被投诉人协商未果,诉请本会立案调查和调解处理。

被投诉人辩称,虽然投诉人的伤害属于事实,但旅行社既不是加害的行为人,对其伤害又不具有过错,因此不承担责任。
  本会依职权主动查明:投诉人系2009年7月17日签订的《HJ旅行社国内旅游组团合同》履行团成员之一,投诉人和被投诉人之间系消费者保护法律关系,双方受该组团旅游合同的约束。2009年8月1日下午,伤害发生于投诉人随团接受服务的乘车过程中。该车次的客票是被投诉人订购的,因此被投诉人确系铁路客运合同和列车客运保险合同一方当事人。

经本会调解会查明,投诉状所诉称的消费事实和损害事实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但对致成损害的原因存在双方存在分歧,故调解会尚未涉及对具体损害后果程度的审查和确认。2009年7月17日,投诉人穆立参加了所在单位G区SL学校集体组织的旅游活动,由SL 学校与被投诉人签订了《HJ旅行社国内旅游组团合同》,穆立接受HJ旅行社的服务随团完成合同约定的旅游去程。此前2009年7月1日,被投诉人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公司签订有保单号为23409004204250900001的《旅行社责任保险保险单》一份;旅游团返程途中,被投诉人团购了2009年8月1日下午5时T52次上海—A市的列车客票,穆立随团上车时“应系外力作用,致成右手食指末节部分软组织缺损并骨折”人身损害后果,列车客票应包含保险费和保险合同内容。

本会认为:基于投诉人和被投诉人之间旅游服务合同的相对性,本案投诉人消费者有权依据《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选择提出违约之诉,无论本案穆立受到的人身伤害是第三人侵权特殊的民事侵权责任亦或者是意外伤害引起的保险责任,就旅游服务合同法律关系而言,被投诉人都应当首先承担保障消费者人身安全的无过错责任,即违约责任,然后依法行使追偿权。

在组团旅游服务合同履行过程中消费者受到人身伤害后的合理时间内,旅行社仍然负有完全和继续履行旅游服务合同以实现旅游团成员人身损害求偿和救济的合同义务。本会依法主持调解,建议被投诉人完全履行和继续履行旅游服务合同约定的义务,即由投诉人向被投诉人提供协助义务,被投诉人作为列车客运合同及客运保险合同、旅行社责任保险合同确定的一方当事人有权向运输商或保险人提出赔偿请求。被投诉人拒绝代为旅游团成员向侵权第三人或者意外事故保险人求偿,该行为本身构成对组团旅游合同义务的背弃,系违约行为的继续。 参与有关行政部门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检查;

(三)就有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向有关行政部门反映、查询,提出建议;

(四)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

(五)投诉事项涉及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可以提请鉴定部门鉴定,鉴定部门应当告知鉴定结论;

(六)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

(七)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评。各级人民政府对消费者协会履行职能应当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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