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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场未尽安全保障义务 消费者获人身损害赔偿

大律师网 2015-03-13    人已阅读
导读:事件回顾:2006年7月9日,曾先生在某大型超市购物时,因商场卖鱼摊位前地板湿滑,致使曾先生不慎跌倒,导致左手腕部关节处骨折致残,商场却一直拒绝承担曾先生相关的医疗费用赔偿。市消委会认为,《消法》明确赋予消费

事件回顾:

  2006年7月9日,曾先生在某大型超市购物时,因商场卖鱼摊位前地板湿滑,致使曾先生不慎跌倒,导致左手腕部关节处骨折致残,商场却一直拒绝承担曾先生相关的医疗费用赔偿。市消委会认为,《消法》明确赋予消费者享有安全权,商场明知服务区地面湿滑而未采取相应的防滑措施,导致消费者滑倒致伤,显然未尽安全保障义务,依法应承担对消费者的赔偿责任。最终,商场明晰损害责任,同意赔偿曾先生医疗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及相关杂费共计11,8600元。

  维权提示:

  根据《消法》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商场明知路滑隐患而未采取防滑措施,未尽安全保障义务行为,理应承担赔偿责任,双方在消委会调解下,采取互谅互让态度,在长达半年时间的协调调解下,消费者终获赔偿,商场的高姿态及消费者的宽容谅解,值得称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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