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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认定已超过三年的驰名商标如何对待

大律师网 2015-03-13    人已阅读
导读:根据1996年8月14日国家工商局发布的《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国家工商局商标局认定的驰名商标未经过三年的,不需重新提出认定申请。也就是说,驰名商标认定超过三年的,该认定

根据1996年8月14日国家工商局发布的《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国家工商局商标局认定的驰名商标未经过三年的,不需重新提出认定申请。也就是说,驰名商标认定超过三年的,该认定自动失效。那么,《规定》公布前认定的19件驰名商标如何对待呢?目前有三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应全部重新认定。理由是:(1)驰名商标是商标所有人的无形资产,如不重新认定,等于丢失了一个驰名商标,失去了一项无形资产;(2)驰名商标是企业的荣誉,也是企业所在地政府的荣誉,如不重新认定对上、对下不好交代,脸上无光;(3)如不主动重新认定,可能会造成企业去参加社会上以赢利为目的的乱评比。

第二种意见是部分认定。理由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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