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他人提出的撤销申请,商标注册人可以自收到商标局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提交该商标在撤销申请提出前使用的证据材料或者说明不使用的正当理由。前文所称的证据材料,包括商标注册人使用注册商标的证据材料和商标注册人许可他人使用注册商标的证据材料。这说明商标注册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包括两类:?类是自己使用的证据材料,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中的证据材料,也包括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的证据材料;另?类是许可他人使用的证据材料。本案中,甲公司可以提出许可乙公司使用其注册商标的有关证据材料对抗他人提出的撤销申请。
[法律依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3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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