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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宁中国皮革武汉公司商标侵权案一审宣判

大律师网 2015-03-13    人已阅读
导读:武汉两公司构成侵权需赔偿89万余元记者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9月1日下午,A中国皮革城股份有限公司诉武汉B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武汉B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一审宣判,法院认定武汉两

  武汉两公司构成侵权需赔偿89万余元

  记者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9月1日下午,A中国皮革城股份有限公司诉武汉B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武汉B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一审宣判,法院认定武汉两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及侵害了原告商标专用权,两被告需共计赔偿原告892500元。

  2014年3月11日,原告A公司向武汉中院提起诉讼,称其2013年1月获得“A中国皮革城”的商标专有权,两被告在没有经过授权的情况下,擅自将位于武汉市汉阳区汉阳大道钟家村中防地下商街市场命名为“A皮革城”、“中防A皮革城”,并对外运营,两被告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商标法》的相关规定,构成了不正当竞争及侵害商标权行为,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并赔偿损失共计174万余元。

  5月22日,本案一审开庭。庭审中,两被告认为,自身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使用“A皮革城”并不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

  武汉中院审理后认为,两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享有的特有知名服务名称和商标权,构成不正当竞争。

  法院判令,两被告公司立即停止对原告公司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即不得仿冒“A皮革城”名称,同时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立即拆除其市场内“A皮革城”字样的标识并销毁标注有“A皮革城”名称的招商宣传资料。

  法院同时判令,两被告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原告公司经济损失787500元与原告公司为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105000元,还要承担案件受理费2976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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