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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开网店涉商标侵权 终审判决赔偿13万余元

大律师网 2015-03-13    人已阅读
导读:8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被告人周某立即停止侵害郭某持有的“以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周家4人因侵害同一商标共赔13万余元。“以纯”起诉“以纯版型

  8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被告人周某立即停止侵害郭某持有的“以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周家4人因侵害同一商标共赔13万余元。

  “以纯”起诉“以纯版型”侵权

  2011年10月1日,大学刚毕业的周某用本人及其父母和表妹的身份证,注册获得账户并经实名认证4个会员名,其中周某以“时尚潮流前线8090”网名开设店铺。

  今年1月底,“以纯”注册商标专用权人郭某在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对4人提起侵害商标权诉讼,要求每人赔偿50万元。

  郭某起诉称,周某及其父母和表妹,未经他授权许可,擅自销售“以纯版型”的多款服装,使普通消费者误认为该网店是郭某开设或者郭某授权开设。此侵权行为给以纯商标造成经济损失。

  周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向法庭申辩,其未用“以纯”作为店名,销售服装时未使用“以纯”吊牌,事实上并没有侵犯“以纯”商标权。面对消费者都曾声明不是“以纯”品牌,最终是否购买由消费者决定。网店只是少部分服装加入“以纯版型”文字,请求法院依法驳回。

  终审判决4人赔偿13万余元

  新余中院审理认为,周某销售行为,属于将“以纯”商标或与其近似的商标用于广告宣传行为,且没有说明挂售“以纯版型”服装的合法来源,应认定不是 “以纯”服装正品。周某等人的行为构成侵权,2014年5月,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侵权人应停止侵害,赔偿损失8.4万余元。

  郭某不服一审判决,认为判决赔偿数额过低,于今年5月21日提起上诉。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责令周某提供其网店经营具体数据,周某拒绝提交,按照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应认定周某的获利数额不止数千元,郭某上诉原审判赔数额过低的理由部分成立,遂作出周某赔偿47003元,其父母赔偿54044元,周某表妹赔偿 30003元的改判,加重了4人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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