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与域名纠纷解决途径研究中国商标信息网资讯
[内容提要]互联网中的纠纷问题是近几年来出现的新类型案件。世界各国目前对域名注册普遍采用先申请先注册原则。互联网络的发展与发达使人们在日常生活、社会生活、经济生活中对网络的依赖程度越来越大,域名起初的
标识作用不断淡化,其商业价值不断增强。在实际生活中域名与商标也就发生了不可避免的冲突。而目前相关法律法规又缺乏对调整网络行为和冲突的具体规定,存在滞后和缺位的现状,所以导致相关的现实困扰,存在对域名和商标的关系及相关理论问题厘清与梳理的必要,从而引起对我国法律改革的关注、思考与探
索。
关键词:域名 商标权 先申请先注册原则
提纲:
一、 问题的提出——域名与商标权的现实困扰
二、 域名的产生、内容及功能、价值
三、 商标的定义、内容、和功能
四、 商标与域名的关系
五、 目前涉及的问题及相关思考
六、 结语——解决方案
一、问题的提出——域名与商标权的现实困扰
随着计算机技术的发展和网络规模的不断扩大,毋庸置疑,网络已成为影响人们社会生活和经济生活不可或缺的工具,网络经济正成为一种经济潮流冲击着我们的思维观念、社会生活、经济生活和社会法律制度。随着电子商务的兴起,标志着企业互联网身份的域名由于其越来越具有其特有的商业价值而开始变得炙手可热,并引发了许多为转卖、牟利而抢注域名的行为。尽管如此,由于域名纠纷问题是近些年来出现的新型案件,目前只有少数几个经济及科技发达的国家处理过为数不多的此类案件。中国也是最近几年才引发此类案件:1999年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石家庄福兰德公司诉北京弥天嘉业公司利用域名进行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案。这是我国法院判决的第一起涉及将商标抢注为域名的案件。北京一中院判决原告指控被告注册“PDA”域名的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商标权及构成不正当竞争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其诉讼请求不予以支持,驳回诉讼请求。双方均未上诉。2000年6月20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又受理了荷兰英特艾基有限公司诉北京国网信息有限责任公司商标侵权案。这是我国法院判决的首例涉外域名纠纷案件。法院最终作出了撤销域名注册、停止侵权的一审判决。2000年7月初北京二中院又对美国宝洁公司诉国网公司不正当竞争、商标侵权纠纷案进行审理并当庭作出判决,此案不仅判令被告国网公司停止侵权,而且第一次作出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的判决。还有其它很多诸如此类的相关案件,比如宝洁公司诉北京天地电子集团侵犯商标权不正当竞争案、宝洁公司诉上海晨鉉公司域名抢注不正当竞争案。这一类案件的出现与审理是在国内尚没有与之完全对应的法律法规,现行法律更没有对此类情况做出过明确具体的规定,国内司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中国人民大学2004级法律硕士
实践也没有现成的判例和经验,相关法学界的专家、学者又对此类问题持不同观
点,网络业界的诸多人士过多地强调网络的虚拟性和技术性,对现行法律规范是
否适用于网络中发生的行为和产生的权益冲突持排斥的心态的背景下进行的,因此在审理域名纠纷案件中遇到很多理论和现实的困扰,凸显出很多法律法规的缺位与滞后问题,如域名的性质如何确定、法院是否可以有驰名商标的认定权限、法院对目前没有明确的法律支撑的情况下是否可以受理此类案件并做出处理、域名与商标的关系如何、将商标抢注为域名的行为是构成商标侵权还是不正当竞争、对于诸如此类的案件到底是适用于用商标法来调整还是由不正当竞争法来调整、我国法律法规怎样适应现代科技与网络的发展趋势,顺应时代的潮流对现行法律做出相应的修补与调整等等问题都值得进一步地论辩、探讨和研究。
二、域名的产生、内容及功能、价值
域名的产生是计算机技术不断发展和网络技术不断发达的结果,也是计算机网络技术适应现代化生活的产物,体现出一定的时代性和历史阶段性。在计算机发明与应用初期,计算机是按二进制代码进行运行、操作和应用的。随着计算机技术的不断发展,机器之间的联网得以实现,但这种小范围的联网机器之间仍然是使用原来的二进制代码,只是已开发出一种程序使得机器操作者不必再输入这种代码,而是改为输入某种由自然语言文字组成的标识符,由机器自动转换成特定的二进制代码后执行——也即我们所说的主机名(hotname)。到20世纪80年代,为了适应计算机科技的发展,基于TCP\IP协议,采用和建立了互联网(internet)。在IP协议中,每一个联入互联网的网络均以一台核心机器为中介,并围绕该核心机器形成一个单独的“域(domain)”。由于互联网的进一步增多,将主机名直接与二进制代码对应的工作已不堪重负,于是以四组用圆点隔开的阿拉伯数字(如166.111.104.5)来代表internet地址。这种阿拉伯数字直观、容易操作,但还是不容易识别和记忆。为此,一种新的标识系统被设计出来,即以容易为人们识别和记忆,且在一定程度上与现实生活中的特定人的形象相联系的普遍文字为符号,按照一定的规则进行组合,以此作为每一个网络的核心机器的名称。这就是我们所说的internet的“域名”。
域名由若干内容组成,包括数字和字母。到目前为止,世界各国使用的域名主要是英文域名,但是前不久我国的互联网域名注册管理机构CNNIC已受理中文域名,美国的注册服务机构NSI也推出中文域名注册。域名分为顶级域名、二级域名和三级域名等。顶级域名可以分为三类:一是国家顶级域名,目前200多个国家都按照ISO3166国家代码分配了顶级域名,例如中国是.cn,美国是.us等。二是专用顶级域名,共用了三个,即“.mail”、“.edu”、“.gov”,分别为军事机构、教育机构与政府机构专用。三是通用顶级域名,来自任何国家的任何人均可以自由使用的顶级域名,原来也有三个,即“.com”、“.org”、“.net”,习惯上分别表示商业企业、非营利性组织和网络服务提供商。但实际上,域名注册机构一般不对在此三个顶级域名下注册的申请者的类属加以审查,由申请者自由决定其使用哪一个类别的域名。在顶级域名下就是二级域名,在国际顶级域名下,它是指域名注册人的网上名称,是域名使用者自己设计,能体现其特色,并与其他人域名相区别的字符串,例如yahoo,sina,sohu等。在国家顶级域名下,它是表示注册企业类别的符号,例如com.edu.net。
由上可知,域名产生的原因是出于技术应用的考虑,是技术发展的需要,最初并没有与商标、商号有多大关联。它是网络环境下出现的一个新概念,是国际互联网上数字地址的一种转换形式,通过独特的注册制度既用于网络地址也作为电子邮件地址。①从技术上讲,域名只是一个internet中用于解决地址对应问题的一种方法,可以说只是一个技术名词。但由于域名具有无可争辩的标识作用,而且由于网络技术的迅猛发展,域名已成为人们在网络虚拟世界中的标识,具有越来越大的商业价值,而且在现实中也不断与商标权发生冲突。对于域名本身的价值与功能如何定位,法学界、法律实务界、网络业界对此问题进行了大量的讨论,但仍是众说纷纭,莫衷一是,就连法学界内部也难以形成统一的意见和观点。有一种观点认为,域名绝不是商标、商号,因为域名完全可以不作为商业性使用,它与获得商业性使用毫无关系;即使域名和企业的商标、商号一致,那也只是商标、商号用域名形式表现出来,而域名本身是一个中性网络标志,不带任何特定的商业色彩,而且其特点也与知识产权(商标权)相冲突,事实也表明,还没有任何一个国家的判例和成文法将它作为一种知识产权来对待。②所以很多人认为域名的使用不是一种商标的使用,目前需要规范的是域名的注册程序,而不是其使用,因此域名抢注不是商标侵权。还有观点与此完全相反,认为域名就是一
种新生的知识产权,而且应当适应已有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也有观点认为对于域名应当分不同情况处理,一般情况下不应该对域名进行保护。从某种意义上讲这些观点都有一定道理,但是都过于片面,其缺陷在于既对商标的使用的认识过于狭隘,又对域名的作用有所忽视。商标制度发展到现在,商标的原始意思,即区别商品或服务的提供者的功能已经逐渐被淡化,尽管它仍是商标制度的基础。对于知名度较高的商标来讲,它的作用远远不止是区别功能,它已成为一种具有巨大价值的财产权,是商品或服务提供者的商业信誉、服务质量等的综合素质的集中体现。域名虽然本身仅是一个中性的网络标志,但随着网络技术和规模的不断发展与扩大,其本身会给注册人带来丰厚的利润已为人所共知,将他人的知名度很高的商标注册为域名,无疑会对他人造成损害也不可否认。而且,域名本身是具有识别功能的,它被认为是商业组织的代表符号之一。所以,我们认为关于域名是否属于知识产权不能简单地以肯定或否定来加以判断。首先,虽然域名最初是一个中性的网络标志,但随着社会的进步和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说它完全不作为商业性使用不是一个客观而实际的说法,很明显在现代社会域名具有很大的商业价值,无论其是否为知识产权,都应当得到应有的法律保护。其次,众所共知,域名具有其特有的标识作用,所以大量的案件事实表明域名与注册商标中的绝大部分存在密切联系。对利用域名进行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当然要依法处理。但这不等于说对注册的域名不进行保护。具体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做以下处理:对于将知名度很高的商标注册为域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