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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示撤销注册不当商标的时间限制

大律师网 2015-03-13    人已阅读
导读:根据商标法的规定,注册不当商标的撤销分为以下两种情况:(1)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10条、第11条、第 12条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其他单位或个人可以

  根据商标法的规定,注册不当商标的撤销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1)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10条、第11条、第 12条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其他单位或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这种情况下,请求撤销注册不当的商标没有时间限制。

  (2)经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13条、第15条、第16条、第31条规定的,自之日起五年内,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撤销该注册商标。由此可见,在这种情况下,请求撤销商标注册的期限为五年,但恶意注册人、所有人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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