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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邑县美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商标侵权纠纷一案

大律师网 2015-03-13    人已阅读
导读: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6)渝高法民终字第11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平邑县美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平邑县白马乡。法定代表人:杨xx,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梦来,重庆依斯特律师事务所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6)渝高法民终字第11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平邑县美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平邑县白马乡。

  法定代表人:杨x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梦来,重庆依斯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婷,重庆依斯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津市玉龙纸面石膏板厂,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市珞璜镇元通村。

  负责人:齐XX,该厂厂长。

  委托代理人:皮XX,男,1955年11月21日出生,该厂合伙人,住重庆市江津市珞璜镇街村11组。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XX,女,汉族,1972年3月9日出生,重庆市沙坪坝区天方地装饰材料经营部业主,住重庆市沙坪坝区马家岩光能市场A区4厅26、28号。

  委托代理人:陈治强,男,1973年5月6日出生,无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小龙坎马道子99号8-4.上诉人平邑县美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江津市玉龙纸面石膏板厂、被上诉人刘XX商标侵权纠纷一案,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5月31日作出(2006)渝一中民初字第78号民事判决,平邑县美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期间,平邑县美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06年9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平邑县美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平邑县美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6510元,减半收取3255元,由平邑县美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 勤

  代理审判员 李 佳

  代理审判员 肖 毅

  二○○六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周 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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