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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适用《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问题的答复[失效]

大律师网 2015-03-13    人已阅读
导读:发文单位:国家工商局文  号:工商标字[1991]第69号发布日期:1991-3-11执行日期:1991-3-11失效日期:2004-6-30广西壮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对你局商标广告管理处一九九0年十二月十七日《关于适用〈商标法实施细

  发文单位:国家工商局

  文  号:工商标字[1991]第69号

  发布日期:1991-3-11

  执行日期:1991-3-11

  失效日期:2004-6-30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对你局商标广告管理处一九九0年十二月十七日《关于适用〈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规定有关问题的请求》(〔1990〕第22号),现答复如下:

  《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中所指的商标标识,包括注册商标标识和未注册商标标识。

  国家工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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