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商标注册人在注册商标有效期满后,需要继续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应当在期满前六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申请的,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但在宽展期内提出的续展注册申请,申请人须缴纳迟延费。宽展期满仍未提出申请的,注销其注册商标。 [法律依据] 《商标法》第3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