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商标局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法律依据] 《商标法》第49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