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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行政复议机关主持调解的程序

大律师网 2015-03-16    人已阅读
导读:海关行政复议机关主持调解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征求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是否同意进行调解的意愿;(二)经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同意后开始调解;(三)听取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意见;(四)提出调解方案;(五)达成调解协议。调解期

  海关行政复议机关主持调解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征求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是否同意进行调解的意愿;

  (二)经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同意后开始调解;

  (三)听取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意见;

  (四)提出调解方案;

  (五)达成调解协议。

  调解期间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明确提出不进行调解的,应当终止调解。终止调解后,申请人、被申请人再次请求海关行政复议机关主持调解的,应当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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