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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质押的法定性和优先性留置与质押的区别

大律师网 2015-03-16    人已阅读
导读:[导读] 抵押担保是指在不转移对某一特定物的占有的前提下,由债务人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的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导读]

抵押担保是指在不转移对某一特定物的占有的前提下,由债务人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的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在抵押担保中,抵押人可以是第三方,也可以是债务人自己,抵押物可以是动产也可以是不动产。所谓动产质押的法定性,是指质权设定的方式、质权的种类和范围、质权的内容及效力都必须由法律明确规定,当事人不得以约定的方式创设质权的种类,也不得以特别约定的方式改变有关法律的规定。
动产质押的优先性,是指质权人对质物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这是质权的实质所在。质权的优先性表现在:第一,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未就债务进行清偿,质权人可就质物的交换价值优先于普通债权受偿;第二,出质人破产时,质权人享有别除权,质物不属于破产财产,质权人无须通过破产程序就可以质物的价值优先受偿。第三,在强制执行出质人财产的时侯,出质人所替供的质物不能被列入强制执行财产的范围,质权人仍可就质物优先受偿。质权的优先性是质权人的债权得以清偿的法律保障。

抵押担保与质押不同,抵押的债务人也以继续占有抵押物,抵押权的行使必须以债务人不偿还债务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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