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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或者抵押担保的范围的,抵押合同双

大律师网 2015-03-16    人已阅读
导读:变更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或者抵押担保的范围的,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如何办理变更登记? 2000年12月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8号修订的《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管理
变更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或者抵押担保的范围的,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如何办理变更登记? 2000年12月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8号修订的《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管理办法》规定:   变更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或者抵押担保的范围的,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于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7日内,持变更协议、原《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证》和其他有关证明文件,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同一动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变更被担保的主债权数额时,必须征得后受偿的抵押权人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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