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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房产抵押登记操作规定的通知

大律师网 2015-03-16    人已阅读
导读:各处室:近年来,房产抵押登记业务量逐年增大,并出现了不少新情况、新问题。为进一步规范抵押登记管理,明确操作规定,根据实际情况,现就相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几类特殊附记内容的房产(一)办理存量房抵押业务时,所

  各处室:

  近年来,房产抵押登记业务量逐年增大,并出现了不少新情况、新问题。为进一步规范抵押登记管理,明确操作规定,根据实际情况,现就相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几类特殊附记内容的房产

  (一)办理存量房抵押业务时,所持的房屋所有权证附记栏有“单一产权”内容标注的,需由抵押当事人(包括抵押权人、抵押人)共同出具承诺,承诺内容应当包含:“一旦实现抵押权时,整体处置该抵押物。”

  (二)办理存量房抵押业务时, 所持的房屋所有权证附记栏有“经济适用房”内容标注的,不予受理。

  (三)办理存量房抵押业务时, 所持的房屋所有权证附记栏有“房改房”、“安居房”内容标注的,需先行审查该房是否符合房改房及安居房上市交易的条件(未满35周岁的未婚职工,居住未满5年的房产不得上市)。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符合条件的,需由抵押当事人(包括抵押权人、抵押人)共同出具承诺,承诺内容应当包含:“一旦实现抵押权时,将按上市交易有关规定缴纳相关规费”。

  (四)办理存量房抵押业务时, 所持的房屋所有权证附记栏有“农转居多层公寓”内容标注的可以办理抵押,但需由抵押当事人(包括抵押权人、抵押人)共同出具承诺,承诺的内容应当包含:“一旦实现抵押权,将按上市交易有关规定缴纳相关规费”。

  房屋所有权证附记栏中注明“农转居公寓配套公建用房,上市需按市委[2007]16号、杭政办[2007]17号文件精神执行”的房屋,在未补办土地出让手续、未经批准前,不得受理。

  (五)土地证或土地权属查档证明中注明:“规划为道路”、“规划为绿地”等内容的,需由抵押当事人(包括抵押权人、抵押人)共同出具承诺,承诺内容应当包含:“抵押期间若遇规划调整,将无条件服从。”

  若土地证或土地权属查档证明中注明“N年内不得转让”等内容的,不予受理。

  (六)办理存量房抵押业务时, 所持的房屋所有权证附记栏有“农贸市场”内容标注,或在核查过程中发现原规划批准建造为“农贸市场”、“菜场”等房产办理抵押的,需由抵押当事人(包括抵押权人、抵押人)共同出具承诺,承诺内容应当包含“规划批建为农贸市场(菜场),实现抵押权时仍不改变用途。”

  (七)房屋所有权证已办理在个人名下但注记为“部队房改房”等内容的,在办理抵押登记时,需出具该房产所在地军队房产管理部门出具同意抵押的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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