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业务角度看,抵押登记是工商机关合同监督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抵押可分为动产抵押和不动产抵押两种。在不动产抵押方面,抵押物(标的物)具有不可移动性或移动后价值发生较大改变等特性,而且抵押物的物权变动一般以申请登记及有权机关核准为生效要件。因此,不动产抵押往往具有较强的公信力。在动产抵押方面,抵押物(标的物)具有易毁损、价值易发生改变等特性,涉及的问题及细节较多,公信力相对较弱,公示方式相对单一(只有查阅动产抵押登记簿,才能准确掌握相关情况)。
从促进经济发展的大局看,实行动产抵押对于活跃金融市场、促进资本流动、增强信贷关系的稳定性具有深远意义。因此,工商机关有必要针对动产抵押登记进行认真研究,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登记工作。
《物权法》对动产抵押登记工作有新要求
动产抵押登记具有较强的法定性,每个环节或者步骤都必须严格依法进行。《物权法》施行后,对动产抵押登记工作的要求在六个方面发生了重要变化,工商机关在履行登记职能时应注意遵守相关的法律规定。
第一,不再需要实地勘验。过去,动产抵押登记法规要求工商机关进行实地勘验,制作抵押物方位图并存档;要求抵押人、抵押权人和工商机关三方签字确认。现在,依照《物权法》的规定,动产抵押登记无须实地勘验,只要抵押人、抵押权人双方认可,且无法律规定禁止事由,即可到工商机关申请登记。
第二,放宽了对抵押物的限定范围。依照《物权法》的规定,除了法律明确禁止抵押的财产之外,申请人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均可抵押。
第三,动产抵押登记的管辖地发生了变化。依照《担保法》的规定,动产抵押的管辖权由动产所在地工商机关行使,但《物权法》将动产抵押的管辖权改为由抵押人所在地工商机关行使。
第四,扩大了动产抵押的主体范围。依照《物权法》的规定,动产抵押主体由原来的企业一项变为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三项。这就需要工商机关针对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申请抵押登记的事项进行认真研究。
第五,抵押登记不再是抵押权的生效要件,而仅为对抗要件。
第六,申请材料简化。《物权法》对于申请人申请动产抵押登记,并未明确要求申请人提供主合同、从合同和权利凭证(如发票等)。
工商机关应注意维护交易安全
动产抵押是一柄双刃剑,一方面有利于申请人解决融资难题,另一方面却容易对交易安全构成潜在的威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