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赔偿判决书
上诉人C市国土资源局因C市章贡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诉其土地抵押登记行政赔偿一案,不服C市中级人民法院二○○三年九月十六日作出的(2003)赣中行初字第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三十日,借款人赖*梁向被上诉人C市章贡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提交了《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贷款申请审批表》,C市章贡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在该审批表中写明:“经初步审查同意贷款,请土地管理部门按规定程序审核,实际贷款、借贷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抵押贷款合同》为准”。上诉人C市国土资源局经审核同意,于同日颁发了国地押证字第98095号《国有土地他项权利(抵押权)证明书》。该证明书标明:“土地使用证编号:赣市集建(97)字第3—53号,抵押土地面积29860平方米,标定地价3422851.80元,抵押贷款金额3422851.8元,抵押期限自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三十日至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一九九九年三月二十一日,赖*梁与被上诉人C市章贡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签订了抵押担保借款合同,约定贷款金额205万元,贷款期限自一九九九年三月二十一日起至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三十日止。一九九九年三月二十一日,被上诉人向赖*梁发放用途为综合养殖的贷款205万元,并在借款契约中约定偿还日期分别为一九九九年六月三十日和十二月三十日。赖*梁借款后,被上诉人未对其贷款使用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后因C市章贡区蟠龙镇蟠龙村、河坝村143户村民与上诉人和C市章贡区人民政府发生了土地管理行政争议案,二○○二年十月十一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1)赣行终字第30号行政判决,维持了C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赣中法行初字第7号行政判决书中撤销原C市土地管理局核发的《国地押字第98095号国有土地他项权利(抵押权)证明书》的判决。贷款到期后,赖*梁至今未偿还贷款本金205万元及利息。C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出具的证明证实,赖*梁目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二○○二年十一月三十日,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提出行政赔偿申请,要求上诉人赔偿因违法办理贷款抵押登记给其造成的贷款损失205万元。上诉人逾期未作出赔偿决定。二○○三年四月十四日,被上诉人向C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另查明,赖*梁原持C市土地管理局核发的国地押字第98095号国有土地他项权利(抵押权)证明书及用于抵押的赣市集建(97)字第3—53号土地使用权证被人民法院撤销后,没有证据证明赖*梁与C市章贡区蟠龙镇蟠龙村、河坝村143户村民及蟠龙镇人民政府之间存在着到期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