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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竹筏溺水身亡 消委调解平纠纷

大律师网 2015-03-16    人已阅读
导读:2007年9月29日,江西鄱阳县人韩金云搭乘永嘉县某旅游总社的竹排漂流,当竹排行至浅滩处时,韩金云要求下水游泳,不慎溺水,后经医院抢救无效,宣布死亡。韩金云的父亲韩小庆要求旅游总社赔偿38万元,而旅游总社认为金

2007年9月29日,江西鄱阳县人韩金云搭乘永嘉县某旅游总社的竹排漂流,当竹排行至浅滩处时,韩金云要求下水游泳,不慎溺水,后经医院抢救无效,宣布死亡。韩金云的父亲韩小庆要求旅游总社赔偿38万元,而旅游总社认为金额太高。双方就赔偿金问题多次商谈不下,于是请求永嘉县消费委进行调解。

永嘉县消费委认为:旅游总社的《竹筏游览须知》中明确指出“乘排过程中不得离排游泳”,但其工作人员禁止不力,应对韩金云的死亡承担责任;而韩金云不听从排工的指挥,也有一定责任。经多次组织调解,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二条,该旅游总社支付申诉人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137000元。

点评:经营者有义务完善服务措施,切实履行职责,保护消费者的生命财产安全;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要注意做到理性消费、安全消费,避免消费中极端事件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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