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09]388号)规定,如果以前年度亏损在5年期限内,企业清算所得可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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