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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清算组的主要职责解散清算程序

大律师网 2015-03-23    人已阅读
导读:清算是一种法律程序,社团注销时,必须进行财产清算。一、接管破产企业。包括对破产企业人、财物各方面的管理,接管破产企业印章、财务帐册和凭证、重要文件及合同等。 二、负责破产财产(caichan)的保管、清理、估

清算是一种法律程序,社团注销时,必须进行财产清算。一、接管破产企业。包括对破产企业人、财物各方面的管理,接管破产企业印章、财务帐册和凭证、重要文件及合同等。
二、负责破产财产(caichan)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
三、负责接收破产企业的债务人和财产(caichan)持有人清偿的债务或交付的财产。
四、决定解除或继续履行破产企业未履行的合同。
五、对破产企业财务进行审计,出具审计报告。
六、对破产债权进行清理,审核债权人申报的债权。
七、对破产企业对外债权进行清理,并依法追讨破产企业对外债权及外在财产。
八、根据需要,要求债权人会议主席或法院召开债权人会议。
九、制定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债权人讨论后报请法院批准执行。
十、破产企业内属于他人的财产,通过清算组由该财产的权利人取回。
十一、在清偿有财产担保的债务后,收回破产企业的担保物。
十二、对破产企业于法院受理案件前六个月至破产程序终结的期间,其进行的1、隐匿、私分或无偿转让财产;2、非正常压价出售财产;3、对于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4、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5、放弃自己的债权等行为,清算组有权向法院申请追回财产。
十三、于破产财产分配完毕后,提请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十四、破产程序终结后,向破产企业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未经清算就自行终止的行为是没有法律效力的,不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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