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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处理、赔偿百问百答(一)

大律师网 2015-03-24    人已阅读
导读:交通事故处理、赔偿百问百答(一) 作者:麻增伟律师 1、什么是道路交通事故? 麻增伟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

交通事故处理、赔偿百问百答(一)
作者:麻增伟律师
1、什么是道路交通事故?
麻增伟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2、什么是道路?
麻增伟律师:“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但田间或农村自然形成的小道,不属于道路。

3、《道路交通安全法》所指的机动车包括哪些?
麻增伟律师:“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4、《道路交通安全法》所指的非机动车包括哪些?
麻增伟律师:“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

5、《道路交通安全法》的适用范围包括哪些?
麻增伟律师: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法。

6、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的通行原则是什么?
麻增伟律师: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

7、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应该怎样通行?
麻增伟律师:根据道路条件和通行需要,道路划分为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实行分道通行。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在道路中间通行,非机动车和行人在道路两侧通行。

8、交通警察和信号灯的指示不一致时,如何通行?
麻增伟律师: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

9、交通警察在处理交通事故时,是否有资格限制?
麻增伟律师:有,我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实行资格等级管理制度。交通警察经过培训并考试合格,可以处理适用简易程序的道路交通事故。取得初级资格,可以主办除造成人员死亡以外的其他道路交通事故,并可以协助取得中级以上资格的人员处理死亡事故。取得中级或者高级资格,可以处理所有适用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的道路交通事故,并可以对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进行复核。设区市、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分管事故处理工作的领导和事故处理机构负责人应当具有中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资格。

10、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应由哪个地方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管辖?
麻增伟律师:道路交通事故由发生地的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未设立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由设区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

11、交通事故发生在两个以上辖区时,应由哪个辖区管辖?
麻增伟律师: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在两个以上管辖区域的,由事故起始点所在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对管辖权有争议的,由共同的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管辖。指定管辖前,最先发现或者最先接到报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先行救助受伤人员,进行现场前期处理。

12、 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能否处理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的案件?
麻增伟律师:可以,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处理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的道路交通事故,或者指定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限时将案件移送其他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案件管辖发生转移的,处理时限从移送案件之日起计算。

13、军队、武警部队人员、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如何处理?
麻增伟律师:军队、武警部队人员、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按照交通事故安全法的规定处理。但需要对现役军人给予行政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的,移送军队、武警部队有关部门。

14、交警部门是否应24小时值班?
麻增伟律师:是的,设区市、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事故处理机构应当建立24小时值班备勤制度,并根据辖区道路交通事故情况,确定值班备勤人数。值班备勤民警不得少于二人。

15、接到报警后,交通警察应在多长时间内出警?
麻增伟律师:交通警察接到处警指令后,白天应当在5分钟内出警,夜间应当在10分钟内出警。

16、交警在巡逻时,发现发生交通事故的,如何处理?
麻增伟律师:交通警察执勤巡逻发现道路交通事故的,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挥中心或者值班室(以下简称指挥中心),并先期处置事故现场。

17、发生交通事故后,哪些情况下,当事人应立即报警?
麻增伟律师:道路交通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一)造成人员死亡、受伤的;(二)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当事人对事实或者成因有争议的,以及虽然对事实或者成因无争议,但协商损害赔偿未达成协议的;(三)机动车无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无保险标志的;(四)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源体等危险物品车辆的;(五)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六)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七)驾驶人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嫌疑的;(八)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并具有前款第二项至第五项情形之一,车辆可以移动的,当事人可以在报警后,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对现场拍照或者标划停车位置,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等候处理。

18、报警中心,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后,应当记录哪些内容?
麻增伟律师:公安机关及其交通管理部门接到道路交通事故报警,应当记录下列内容:(一)报警方式、报警时间、报警人姓名、联系方式,麻增伟律师报警的,还应当记录报警麻增伟律师;(二)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时间、地点;(三)人员伤亡情况;(四)车辆类型、车辆牌号,是否载有危险物品、危险物品的种类等;(五)涉嫌交通肇事逃逸的,还应当询问并记录肇事车辆的车型、颜色、特征及其逃逸方向、逃逸驾驶人的体貌特征等有关情况。

19、报警人能否不公开姓名?
麻增伟律师:可以,报警人不报姓名的,应当记录在案。报警人不愿意公开姓名的,应当为其保密。

20、交通事故的等级如何划分?
麻增伟律师:道路交通事故分为以下四类:轻微事故,是指一次造成轻伤1至2人,或者财产损失机动车事故不足1000元,非机动车事故不足200元的事故。一般事故,是指一次造成重伤1至2人,或者轻伤3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不足3万元的事故。重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1至2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财产损失3万元以上不足6万元的事故。特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伤11人以上,或者死亡1人,同时重伤8人以上,或者死亡2人,同时重伤5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6万元以上的事故。

21、发生哪些交通事故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向省级交通管理部门上报?
麻增伟律师:发生下列道路交通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立即通过本级公安机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并逐级上报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一)一次死亡三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的;(二)运载危险物品的车辆发生泄漏、爆炸、燃烧等道路交通事故的;(三)发生外国人及港澳台人员死亡或者造成3名以上外国人及港澳台人员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的;(四)高速公路上发生五辆以上机动车连环相撞或者同向1公里以内发生3起以上多车相撞的道路交通事故的;(五)公安民警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或者公安民警交通肇事造成他人死亡的。

22、发生哪些交通事故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向公安部交通管理部门上报?
麻增伟律师:发生下列道路交通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立即将道路交通事故基本情况逐级上报公安部交通管理局:(一)一次死亡五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的;(二)发生危险化学品泄漏、爆炸、燃烧的道路交通事故且造成严重后果的;(三)发生外国人及港澳台人员死亡或者造成3名以上外国人及港澳台人员重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的;(四)高速公路上发生十辆以上机动车连环相撞或者同向1公里以内发生5起多车相撞的道路交通事故的;(五)交通民警在工作期间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的。

23、当事人在事故现场没有报案,事后报案的,如何处理?
麻增伟律师:当事人未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报警,事后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三日内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或案件线索,对事故发生地点的道路情况、事故车辆情况等进行核查,查找并询问事故当事人和证人。经核查道路交通事故事实存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受理,并告知当事人;经核查无法证明道路交通事故事实存在的,应当制作《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不受理)通知书》,注明理由,送达当事人;经核查不属于道路交通事故但属于公安机关管辖范围的案件,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相关部门,并书面告知当事人,说明理由;经核查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案件,应当告知当事人向相关部门报案,并通知相关部门。

24、哪些交通事故,可以适用快速处理协议处理?
麻增伟律师:在道路上,机动车之间发生的造成车物损失或者人员轻微伤,且车辆能移动的交通事故,由当事人依照本办法自行协商解决。

25、哪些交通事故,不能适用快速处理,而应立即报警?
麻增伟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驾驶人应标划现场,迅速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报警,等候交通警察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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