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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驾期间撞车 雇主也需担责

大律师网 2015-03-24    人已阅读
导读:【案情】2009年1月31日中午,从事搬家运输服务的个体老板季某因缺少驾驶员而到劳务中介所寻找,在江苏省徐州市某中介所门口遇到自称会开货车的朱某。季某看过朱某的驾驶证后决定让其先试驾车,视情况再决定是否录用,

  【案情】

  2009年1月31日中午,从事搬家运输服务的个体老板季某因缺少驾驶员而到劳务中介所寻找,在江苏省徐州市某中介所门口遇到自称会开货车的朱某。季某看过朱某的驾驶证后决定让其先试驾车,视情况再决定是否录用,季某也随车坐到副驾位置。朱某驾车仅1分钟,在一路口左转弯时与迎面驶来一捷达出租车相撞,造成出租车严重毁损,出租车驾驶员周某和车内乘客孟某、蔡某受轻伤。周某诉至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要求季某、朱某赔偿自己各项损失43675元。法院最终判决季某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一次性赔偿周某2000元;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赔偿款项的余款41395元,由季某、朱某一次性赔偿周某,两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焦点】

  一是赔偿主体的确定。季某刚刚把车交给朱某试驾就出了事故,季某还没有录用朱某,二人之间是否存在雇佣关系?季某要不要承担雇主责任?朱某是基于个人行为承担赔偿责任还是基于雇员存在重大过失承担赔偿责任?两被告之间如何分担责任?二是周某的财产损失如何界定。

  【短评】

  雇佣关系是雇员向雇主提供劳务,雇主支付相应报酬的法律关系,其判断标准为:是否存在雇佣合同、雇员是否提供劳务、雇主是否支付劳动报酬、雇员是否受雇主的控制、指挥、监督等。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雇主在通过雇员的职务行为扩大活动范围、获得经济利益的同时,也增加了对社会造成损害的可能,加之由于雇主可以通过提高商品、服务价格或者通过参加社会保险等途径分散其损失,基于法律政策的考虑,现对雇佣关系的认定标准通常采取扩张性解释;其意义在于给予受害者一方或无过错一方法律上最大限度的保护,同时在雇主、雇员和社会之间合理分配责任与义务,这既是雇佣关系立法的发展趋势,也是法律公平原则和保护弱势一方利益的一种体现。

  试驾撞车 被告全责

  记者:原告因何起诉被告?原告的诉讼请求是什么?

  主审法官聂**:2009年1月31日中午11时40分,原告周某驾驶出租车在徐州市中山路延长段由北向南正常行驶至鼓楼花园路口时,与左转弯轻型普通货车迎面相撞,原告出租车严重毁损,原告和车内乘客孟某、蔡某也都受了轻伤。经审理查明,坐在货车副驾座位的被告季某是搬家公司个体老板,因搬家公司缺少驾驶员,季某到一劳务中介所寻找,在中介所门前遇见被告朱某。朱某称自己会开车,有两年驾龄,季某查看了朱某的驾驶证后,就将自己用于搬家运输的轻型普通货车交给朱某试驾;季、朱二人还没有对是否受雇及劳动报酬等事项进行约定。朱某刚刚驾车1分钟,便发生相撞事故。经徐州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鼓楼大队认定,朱某负此事故全部责任,周某和出租车内乘客孟某、蔡某无责任。经徐州市价格认证中心评估,周某的出租车因此次交通事故造成的车辆损失为9940元;因此次事故周某另支付价格认证费、拖车费、停车费、补牌证费共计835元。此外,出租车因在某维修站修理共停运了29天。另外,出租车内的乘客孟某、蔡某分别于2009年4月2日以周某违反旅客运输合同为由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周某赔偿二人各项损失共计3万余元;后经法院调解,周某分别赔偿孟某10700元、蔡某16200元,并分别承担案件诉讼费用各2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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