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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赔偿盗窃钱款 交通肇事司机二罪并罚

大律师网 2015-03-24    人已阅读
导读:柯某交通肇事后自动投案,为赔偿盗窃亲戚家。5月19日,江西省瑞昌市人民法院一审以交通肇事罪、盗窃罪二罪并罚,判处被告人柯某共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2007年12月3日,被告人柯某共驾驶一辆变型拖拉机行使至瑞昌

  柯某交通肇事后自动投案,为赔偿盗窃亲戚家。5月19日,江西省瑞昌市人民法院一审以交通肇事罪、盗窃罪二罪并罚,判处被告人柯某共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

  2007年12月3日,被告人柯某共驾驶一辆变型拖拉机行使至瑞昌市自来水厂门前路段时,与行人范某发生碰撞,致使被害人范某受伤经抢救无效当日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负主要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柯某共自动投案。为了筹备赔偿款,2008年2月14日,被告人柯某共来到亲戚家趁其家中无人之机,进入二楼一房间内,用随身携带的工具撬开木箱,盗得人民币3800元。但所盗钱款与赔偿款相差甚远,被告人柯某共决定逃跑去外地借钱。2月23日,逃至杭州市的被告人柯某共被杭州火车站派出所抓获。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柯某共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死亡,且负主要责任,构成交通肇事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构成盗窃罪。由于被告人自动投案后又逃跑,不予认定其自首,但由于被告人主动赔偿被害人及被盗亲戚的损失,得到了他们的谅解。法院遂根据犯罪情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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