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未悬挂号牌、肇事逃逸致人死亡……8月7日,当这样的词汇再次与21岁的周某联系在一起时,他正坐在南宁兴宁区人民法院被告人席上受审,后悔莫及。
周某是兴宁区五塘镇人。经审查查明,在今年2月4日晚上11时许,他驾驶一辆未悬挂号牌的宝马小车,沿着322国道(南宁兴宁区路段)北侧机动车道由东往西方向行驶时,与青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导致摩托车及青某倒地。
事发后,周某驾驶小车逃逸。当时,陈某驾驶小型客车、林某驾驶大型客车先后行驶至事发地点。由于陈某、林某均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导致他们驾驶的客车“先后碰到倒地的青某”,造成青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
2月5日上午9时,周某驾驶肇事车辆到南宁市公安局交警四大队五塘中队投案。后据交警部门认定,肇事逃逸的周某对此次事故负主要责任,造成二次事故的陈某及林某负次要责任,被害人青某对此事故不负责任。
8月7日,兴宁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公诉机关认为,周某驾驶机动车辆,违反交通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并且因逃逸致人死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法庭未当庭判决。
[ 提醒 ]
逃逸将被加重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此外,根据司法实践,如果肇事人在肇事后对伤者及时送医院或进行了相关施救,法院在量刑时一般会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