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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赔偿项目的司法解释

大律师网 2015-04-01    人已阅读
导读:本文介绍了人身损害赔偿关于赔偿项目的司法解释等一系列相关内容,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司法解释第34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

  本文介绍了人身损害赔偿关于赔偿项目的司法解释等一系列相关内容,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司法解释第34条规定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4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月伤残津贴为本人工资的:70%、60%

  3、7-10级伤残分别对应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2、10、8、6个月本人工资无伤残津贴

  司法解释第25条规定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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