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费用标准(2008年度)的通知
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
根据江苏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江苏调查总队发布的《江苏省2007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现将2007年度我省相关赔偿费用标准所依据的统计数据通报如下:1、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16378元2、城镇居民生活消费支出 10715元3、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 6561元4、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 479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