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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有肖像制作权

大律师网 2015-04-01    人已阅读
导读:专有肖像制作权肖像权等具体人格权是人格尊严的具体体现。人格尊严是一种自我认识、自我评价, 包括对自己外在形象的自我认识, 自我评价。保护肖像权, 首先是维护人格尊严和人格自由的需要。而保护人格尊严和人格自由的

  专有肖像制作权

  肖像权等具体人格权是人格尊严的具体体现。人格尊严是一种自我认识、自我评价, 包括对自己外在形象的自我认识, 自我评价。保护肖像权, 首先是维护人格尊严和人格自由的需要。而保护人格尊严和人格自由的第一步, 是对其肖像的再现权, 即人对自己的外在形象是否固定在他人的载体之上享有决定权。再现为肖像制品后, 对肖像制品加以利用, 只不过是再现权的延伸。[6]就原则而言, 肖像权应当包括肖像制作的专有权, 即肖像权人有权制止他人未经同意制作自己的肖像。非公众人物有获得安宁的权利, 而公众人物也有避开公众眼光独处的权利,他人无权就其处于个人生活空间的、因而有别于公众场合中的行为举止进行摄影。[7]但是, 如果他人并非专门针对某人肖像进行摄影或者摄像, 肖像权人不得制止。比如, 银行大厅等地录像监控, 并非针对某个具体个人, 肖像权则不得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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