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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中院关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处理意见

大律师网 2015-10-15    人已阅读
导读:2006年11月6日 为统一办案标准,公正、高效地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法律的正确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

2006年11月6日


为统一办案标准,公正、高效地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法律的正确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制定本处理意见。



一、法律依据及文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三)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四)《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章;

(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

(七)1992年12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八)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公安厅《关于〈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九)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全市法院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研讨会议纪要》;

(十)广东省年度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深圳经济特区上一年度最低工资标准。



二、起诉和受理

(一)对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者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都应当受理。

受害人与侵权人就交通事故损害达成具体的赔偿协议,侵权人没有赔偿,受害人起诉的,法院应当受理。

(二)非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当事人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法院应当受理。

(三)同一道路交通事故中有多名受害人,其中部分受害人及其相关赔偿权利人起诉的,应当受理。其他未起诉的受害人及其相关赔偿权利人在案件开庭前申请参加诉讼的,应当准许;如在开庭后申请参加诉讼的,告知其另行起诉。

(四)道路交通事故构成共同侵权,其中部分共同侵权人身份明确,赔偿权利人以此身份明确的部分共同侵权人为被告提起诉讼的,应当受理,且不必追加其他身份不明的共同侵权人参加诉讼。

(五)道路交通事故中交通事故肇事人弃车逃逸,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调查公告,无法找到交通肇事逃逸人,公安管理部门应受害人的要求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赔偿权利人以此交通事故认定书中列明的××车驾驶人、无名氏为被告提起诉讼的,不予受理。



(六)同一赔偿权利人因同一交通事故所产生的赔偿请求权应当在同一诉讼中行使完毕。赔偿权利人在诉讼中经人民法院释明后不行使某一项目的请求权,在诉讼终结后又再就此赔偿项目提起诉讼的,不予受理。



三、诉讼主体

(一)原告资格

在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原告应当是受害人;如受害人的伤情构成伤残,其被抚养人亦可以作为共同原告起诉;如受害人死亡,原告则应是受害人的继承人(按继承法确定的顺序认定原告资格)。

在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原告应当是该受损财产的所有权人,例如车主;当机动车所有人与车辆实际支配人不一致时,如果机动车所有人证明实际支配人承担了该车辆的损失,该车辆的实际支配人可以作为原告起诉;如果车辆所有人证明司机已支付该车辆损失的费用,则司机亦可以作为原告起诉。

(二)被告资格

在涉案车辆没有投保第三者责任险的情况下,被告包括司机、机动车所有人、车辆实际支配人等。

在涉案车辆已投保第三者责任险的情况下,被告包括保险公司、司机、机动车所有人、车辆实际支配人。如果原告坚持不起诉保险公司,应当予以准许;如果原告坚持不起诉司机、机动车所有人以及实际支配人,原告只起诉保险公司,应当予以准许。

道路交通事故中身份明确的侵权人死亡后没有继承人又无受遗赠人,但留有遗产的,赔偿权利人可以侵权人遗产的最终所有人为被告提起诉讼。侵权人遗产的最终所有人在接受侵权人遗产的范围内承担民事责任。

涉案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的投保人与所有权人不一致的,原告未起诉投保人的,应当予以准许。



四、起诉证据和申请鉴定

(一)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当事人应当向法院提交《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现场笔录、医疗单位的病历记录及医药费票据、法医鉴定结论、伤残评定书等。

(二)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当事人应当向法院提交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现场笔录、公安机关委托的评估机构确认的车损金额以及修理费发票等。

(三)当事人可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申请调阅交警部门的案卷,法院对重要证据材料可以复印存档,结案后应及时将所借案卷退还交警部门。

(四)当事人可在指定的举证期限内向法院申请伤残鉴定。



五、事故责任认定

(一)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交警部门依法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对交警部门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中的责任认定,经审理后认为是合理的,则依照该责任认定书确认的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作为划分责任的依据;当事人对于《交通事故认定书》争议较大的,在审理案件时,可要求作出交通事故认定的交警部门作出书面说明或派员出庭作证。如果认为交警部门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不准确的,应书面征求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的交警部门的上级部门的意见,如果该上级部门在15天内不作出答复或者认为答复仍然不准确的,法院可不予采信该《交通事故认定书》,以法院审查认定的事实作为定案的依据。

(二)非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交警部门不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事故责任由法院根据交警部门的现场笔录和事故具体情况作出认定。



六、按照城镇居民对待的情形

(一)受害人的户口在农村,但发生交通事故时在城镇居住一年以上,且有固定收入的,按城镇居民对待。

1、当事人提供下列证据之一的,可以认为交通事故受害人在发生交通事故时已在深圳市城镇居住一年以上:

(1)两张以上时间相继且其中一张尚在有效期内的深圳市暂住证;

(2)深圳市居住地公安机关派出所出具的书面证明;

(3)深圳市居住地居民委员会出具书面证明且有相应房屋租赁登记材料的;

(4)受害人为产权人的深圳市城镇房屋产权证明文件且实际入住此房一年以上的相关证明材料;

(5)其他可以证明受害人已在深圳市城镇居住一年以上的证据。

2、当事人提供下列证据之一的,可以认为交通事故受害人在发生交通事故时在深圳市有固定收入:

(1)深圳市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及工资领取证明文件;

(2)受害人在深圳市从事合法经营的登记文件及相应的纳税证明文件;

(3)受害人依法取得孳息且足以维持本人生活的证明文件;

(4)受害人在一年以上的时间内较为有规律地为数额稳定的储蓄存入交易的记录;

(5)其他可以证明受害人在深圳市有固定收入的证据。

(二)对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和华侨、外国人、无国籍人的损害赔偿,按城镇居民的赔偿标准计算。



七、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的赔偿范围、项目及标准计算

(一)交通事故造成怀孕妇女死亡或者受伤流产的,胎儿不列入损害赔偿范围,但应当赔偿适当的精神抚慰金。

(二)赔偿项目

1、受害人未因伤致残的,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在特殊情况下,受害人遭受精神损害时的精神抚慰金。

2、受害人因伤致残的,除了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外,还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

3、受害人死亡的,包括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受害人亲属因处理丧事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亲属人数原则上不超过3人,已超过的,按3人计算;受害人亲属遭受精神损害时的精神抚慰金。受害人经抢救无效死亡的,除赔偿上述款项外,还应当赔偿住院治疗期间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

(三)具体计算标准

1、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它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该费用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一并处理。

2、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误工费的标准根据不同情况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按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不能举证证明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的,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或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无固定收入且不能证明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又不能证明其所从事的行业,但其确有劳动能力的,其误工费的计算标准可以参照深圳经济特区上一年度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3、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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