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甲驾驶摩托车与同向行使的小汽车发生交通事故,甲当场死亡,对方无人员伤亡,交警队作出同等责任的事故认定。甲的户籍在农村,但常年在建筑工地从事电工工作,现就赔偿金问题不能达成一致。肇事方投保有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现肇事方认为按农村居民标准计算赔偿金共计7万余元,并应按责任比例划分,请问这样赔偿合理吗?
律师解答: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按现行标准,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人民币、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人民币、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人民币。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综上所述,本案中如果按农村居民相关标准计算赔偿金额共计7万余元,则未超过保监会关于交强险死亡赔偿限额110000元人民币的规定以及相关保险合同的约定,故此7万余元的赔偿无需按责任比例划分。如果受害人家属能证明受害人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市,有关损害赔偿费用可以根据当地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其赔偿金额超过11万元的部分,应按责任比例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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