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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的认定知识

大律师网 2015-10-23    人已阅读
导读:一、善意同乘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案情】2011年9月13日,刘某驾驶一辆摩托车从村里赶往镇上办事,路遇同村村民董某,得知刘某与自己同路,董某请求搭一截顺风车,刘某应允。行驶途中,因刘某操作不当导致摩托车侧

  一、善意同乘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

  【案情】

  2011年9月13日,刘某驾驶一辆摩托车从村里赶往镇上办事,路遇同村村民董某,得知刘某与自己同路,董某请求搭一截顺风车,刘某应允。行驶途中,因刘某操作不当导致摩托车侧翻,将原告摔成了重伤,被鉴定为十级伤残,经医院抢救治疗,董某住院59天,花费医药费87000元,,后期医药费预计10000元左右。另经交警大队认定,此次交通事故中,刘某负全部责任,董某不负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支付了50000元医药费后,便不再赔偿,经多次协商未果,董某最终向法院起诉,要求刘某在已支付50000元医药费的基础上,再赔偿损失费10万余元。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是一起道路交通事故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被告刘某驾驶两轮摩托搭载原告董某,因被告操作不当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受伤致残,经交警认定由被告承担全部责任,理应赔偿原告所有损失。但在本案中,被告系出于善意同意原告免费搭乘其摩托车,属于助人为乐的行为,其行为符合善意同乘的法律特征,且原告也应当预见乘坐摩托车不佩戴安全帽的风险。因此,法院根据民法上的公序良俗原则和公平原则,适当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作出了在已经支付50000元医药费的基础上,再由被告赔偿原告37829元损失费的判决。

  【交通事故律师解析】

  从这起案件中,尽管司机室善意同乘,即搭便车,也就是乘坐非经营性机动车的保有人或驾驶人的邀请或允许后无偿搭乘的行为,虽然这是种乐于助人的行为,这种行为也是需要提倡的。但是驾驶人一旦允许同乘者打车,也同时负有要将乘者安全送往目的地的义务。为了避免上述交通事故的发生,驾驶人应做到遵守交规、安全驾驶,平日注意机动车的养护、保持机动车性能良好等,这样才能既保证自己的驾驶安全,又能免去因类似事件造成的伤害和损失。

  二、追尾类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多样性

  追尾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1、后车撞行驶中的前车形成的追尾交通事故,后车承担全部责任;

  2、夜间前车没有尾灯,形成的追尾交通事故,前车承担事故次要责任,后车承担事故主要责任;

  3、前车在道路上停车后未按规定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和设置警示标志,形成的追尾交通事故,前车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后车承担事故主要责任;

  4、前车在道路上停车后按规定开启了危险报警闪光灯并设置了警示标志,形成的追尾交通事故,后车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5、前车超长且未按规定设置明显警示标志,形成的追尾交通事故,前车承担事故次要责任,后车承担事故主要责任;

  6、前车倒车或溜车撞后车形成的追尾交通事故,前车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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