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2011年2月28日上午,邝某驾驶机动车在超车过程中向右避让时将阮某撞死而引发交通事故,本次事故经交警大队认定邝某负主要责任。2011年6月,邝某因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同年5月底,死者阮某的近亲属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被告阮某及保险公司承担各项赔偿共计40多万元。诉讼中,对原告提出3万元的精神抚慰金,被告保险公司辩称阮某已受刑事处罚,不应再支持精神抚慰金。
[意见分歧]
第一种意见:肇事司机承担了刑事责任,受害人再诉请精神抚慰金应不予支持,保险公司不应再承担精神抚慰金。
第二种意见:肇事者承担了刑事责任,则不应赔偿精神抚慰金,只是对肇事者而言,不应适用于保险公司。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1、精神损害赔偿是指自然人因其人身权受到不法侵害,使其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受到损害或遭受精神痛苦,受害人本人或者死者近亲属要求侵权人通过财产赔偿等方法进行救济和保护的民事法律制度。
2、虽然司法解释规定了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受害方不能提出精神抚慰金赔偿请求以及在刑事诉讼结束后,受害方不能单独提起精神损害民事诉讼。但是司法解释没有禁止在刑事案件审结后受害方可刑事被告以外的第三人提出精神抚慰金赔偿要求。
3、在本案中,虽然邝某已受刑事处罚,其可不再承担赔付精神抚慰金的责任。但被告保险公司仍应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受害人的精神抚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