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法院日前作出终审判决,依据司法鉴定,一起交通事故的交警责任认定书。
遭遇交通意外 许某5年前偕丈夫、儿子从山东省平邑县到宁波打工。丈夫张某会开车,受雇于宁波开发区一家公司,担任货车司机跑长途运输。 2007年5月下旬的一天,张某驾驶一辆重型半挂车从杭州回宁波,许某和5岁的儿子、张某的侄子同车返回。当车经杭甬高速公路行驶至绍兴境内时,一辆沃尔沃轿车从后面超车,两车发生碰撞,半挂车失控与道路护栏发生冲撞。许某回忆说,当时只听轰的一声巨响,随后她就失去了知觉。 许某醒来时,已身在医院。她和侄子无生命危险,但她丈夫和儿子由于受伤过重,不幸死亡。 不久,许某接到绍兴交警部门发来的通知,称事故原因和责任已有结果:由于张某驾驶的车辆左前轮存在机械故障,导致该车左前轮在行驶过程中突然脱落,引发事故。交警事故责任书认定,张某应承担主要责任。 重作司法鉴定 交警所作事故认定,对许某来说无疑雪上加霜。2007年7月初,许某和张某的父母共同向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将轿车驾驶人和所有人应女士、许某丈夫张某所属运输公司、事故车辆所分别投保的两家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四被告赔偿各项损失共计67.9万元。
本案第一次开庭时,张某所投保的保险公司指出,根据应女士在交警部门所作的笔录,她当天准备去嵊州,在行驶过程中没有看到上三高速往嵊州方向的出口,而事故发生地点距离该出口仅一二百米,因此,应女士在行驶中存在突然变道的可能性,要求法院进行调查。 由于原告和被告之一对事故的发生存在异议,法院依据有关规定,正式委托专业鉴定机构对事故作进一步司法鉴定。经深入细致的调查取证,最终法官采信了司法鉴定专家的意见。 还原事故真相 司法鉴定书显示,事故货车左前轮确实存在转向节轴颈纹段及其螺母螺纹局部磨损现象,联结强度被减弱。但专家又发现,货车左前轮辋外侧锁圈一端变形严重、前左钢板弹簧弯曲和断裂的形态特征,这些痕迹说明左前轮曾受到很大且不均衡的外力作用,是被瞬间破坏的,并不是严重磨损引起自然脱落的痕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