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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订立的技术转让协议应符合什么规定?

大律师网 2016-03-29    人已阅读
导读:《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三条规定:合营企业订立的技术转让协议,应当报审批机构批准。 技术转让协议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技术使用费应当公平合理; (二)除双方另有协议外,技术输出方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三条规定:合营企业订立的技术转让协议,应当报审批机构批准。 技术转让协议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技术使用费应当公平合理; (二)除双方另有协议外,技术输出方不得限制技术输入方出口其产品的地区、数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三条规定:合营企业订立的技术转让协议,应当报审批机构批准。

  技术转让协议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技术使用费应当公平合理;

  (二)除双方另有协议外,技术输出方不得限制技术输入方出口其产品的地区、数量和价格;

  (三)技术转让协议的期限一般不超过10年;

  (四)技术转让协议期满后,技术输入方有权继续使用该项技术;

  (五)订立技术转让协议双方,相互交换改进技术的条件应当对等;

  (六)技术输入方有权按自己认为合适的来源购买需要的机器设备、零部件和原材料;

  (七)不得含有为中国的法律、法规所禁止的不合理的限制性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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