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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企业的解散

大律师网 2016-04-04    人已阅读
导读:合作企业因下列情形之一出现时解散: (一)合作期限届满; (二)合作企业发生严重亏损,或者因不可抗力遭受严重损失,无力继续经营; (三)中外合作者一方或者数方不履行合作企业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致使合作企
合作企业因下列情形之一出现时解散: (一)合作期限届满; (二)合作企业发生严重亏损,或者因不可抗力遭受严重损失,无力继续经营; (三)中外合作者一方或者数方不履行合作企业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致使合作企业无法继续经营; (四)合作企业合同、章程中规定 合作企业因下列情形之一出现时解散: (一)合作期限届满; (二)合作企业发生严重亏损,或者因不可抗力遭受严重损失,无力继续经营; (三)中外合作者一方或者数方不履行合作企业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致使合作企业无法继续经营; (四)合作企业合同、章程中规定

合作企业因下列情形之一出现时解散:

(一)合作期限届满;

(二)合作企业发生严重亏损,或者因不可抗力遭受严重损失,无力继续经营;

(三)中外合作者一方或者数方不履行合作企业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致使合作企业无法继续经营;

(四)合作企业合同、章程中规定的其他解散原因已经出现;

(五)合作企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

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所列情形发生,应当由合作企业的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做出决定,报审查批准机关批准。在前款第三项所列情形下,不履行合作企业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的中外合作者一方或者数方,应当对履行合同的他方因此遭受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履行合同的一方或者数方有权向审查批准机关提出申请,解散合作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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