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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营企业的解散

大律师网 2016-04-04    人已阅读
导读:已经开业的合营企业,具有下列情况之一时解散: 1.合营期限届满; 2.企业发生严重亏损,无力继续经营; 3.合营一方不履行合营企业协议、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致使企业无法继续经营; 4.合营企业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
已经开业的合营企业,具有下列情况之一时解散: 1.合营期限届满; 2.企业发生严重亏损,无力继续经营; 3.合营一方不履行合营企业协议、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致使企业无法继续经营; 4.合营企业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遭受严重损失,无法继续经营; 5.合营

  已经开业的合营企业,具有下列情况之一时解散:

  1.合营期限届满;

  2.企业发生严重亏损,无力继续经营;

  3.合营一方不履行合营企业协议、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致使企业无法继续经营;

  4.合营企业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遭受严重损失,无法继续经营;

  5.合营企业未达到其经营目的,同时又无发展前途;

  6.合营企业合同、章程所规定的其他解散原因已经出现。

  在发生上述第2、3、4、5、6种情况时,应由董事会提出解散申请书,报审批机关批准。

  在上述第3种情况下,不履行合营企业协议、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一方,应对合营企业由此造成的损失负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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