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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司自治与司法适度干预

大律师网 2016-04-18    人已阅读
导读:公司自治与国家强制、司法干预是矛盾的统一体,并存于公司法中。公司法兼有公法、私法的性质,但其首要性质是其私法性而非公法性。因此,公司以其自治为生存基础,司法干预必须适度并具有合目的性、平等性和可预见性。
公司自治与国家强制、司法干预是矛盾的统一体,并存于公司法中。公司法兼有公法、私法的性质,但其首要性质是其私法性而非公法性。因此,公司以其自治为生存基础,司法干预必须适度并具有合目的性、平等性和可预见性。在此理念的指引下,司法在履行解读公司法则和弥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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