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更新改造资金使用范围问题的解释[失效]

大律师网 2016-05-01    人已阅读
导读:*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第五批)的通知》(发布日期:1993年12月13日 实施日期:1993年12月13日)宣布失效国务院国发〔1982〕61号文件规定:“国营工业、交通、...*注
  *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第五批)的通知》(发布日期:1993年12月13日 实施日期:1993年12月13日)宣布失效   国务院国发〔1982〕61号文件规定:“国营工业、交通、...

  *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第五批)的通知》(发布日期:1993年12月13日 实施日期:1993年12月13日)宣布失效

  国务院国发〔1982〕61号文件规定:“国营工业、交通、商业企业的更新改造资金,只能用于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不能用于新建项目和其他支出”。对于这条规定,有的地区和部门理解不一,要求明确。经请示国务院同意,现解释如下:

  国务院国发〔1982〕61号文件中所说的“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是从广义上讲的,它的范围包括:设备更新和房屋建筑物等固定资产的重建;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技术改造和技术措施;综合利用原材料,处理“三废”措施;试制新产品措施;劳动安全保护措施;添置零星固定资产等。但这项专用基金不得用于新建、扩建附属企业、独立车间等基本建设项目及其他支出。

阅读全文
版权声明:以上文章内容来源于互联网整理,如有侵权或错误请向大律师网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本站不承担任何争议和法律责任!

相关知识推荐

更多>>

相关咨询

注册
TOP
2008 - 2026 © 大律师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