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执业过程中我们发现,一般来说,船东应对共同海损的措施相应较多,例如按照《international safety management code》(《国际安全管理规则》简称《ism规则》)中的要求,为了对船东进行某些必要的约束,船东应及时执行以下原则:
a. seaworthiness(适航性);
b. due diligence (尽职);
c. marine insurance (保险);
d. competent crew (适航船员);
e. ism audit (《ism规则》 审查);
f. port state control (港口管理)。
那么货方应如何尽力预防及应对共同海损呢
a.货方无论采取何种价格条款,在选择船运公司时,应注意:
a. 船运公司的声誉;
b. 船运公司的船舶条件(例如是否船龄过长);
c. 船运公司的船员素质;
d. 船运公司的管理印象,如对ism的贯彻是否全面;
e. 船运公司的保险人。
b.当船长或船东宣布共同海损时,货方应该:
a. 以最快时间通知保险人;
b. 配合保险人开展验货及理赔;
c. 为减少损失,签发共同海损保函;
d. 准备向保险人索赔的有关资料;
e. 如对共同海损存有异议时,向保险人提出仲裁或诉讼建议。
总之,共同海损(general average)与单独海损(particular average)存在较大不同,并且共同海损所涉及的当事人较多,牵连多个国家处理时间又较紧迫。因此,在处理时应及时、合理争取相应措施,以减少和避免不必要的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