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补偿是指国家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基于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在管理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的过程中合法行使公权力的行为致使特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遭 行政补偿是指国家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基于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在管理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的过程中合法行使公权力的行为致使特定的公民、或其他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遭受特别损害,或者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社会公益协助公务而使自身权益受到特别损失的,依公平和保护人权原则,对遭此损害的相对人给予合理补偿的一种行政救济行为。与相对应,它具有以下特征: (1)行政补偿以合法行政行为为前提,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依法公务时损害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而国家赔偿则是以 违法 为前提。 (2)适用的原则不同,行政补偿适用的是原则,而国家赔偿适用的是原则。 (3)弥补的方式不同,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国家赔偿以金钱赔偿为主,辅之以返还财产或恢复原状。行政补偿则较灵活多样,只要双方同意,在不违法的前提下各种方式都可以。 (4)行政补偿必须以相对人有特别的损失为要件,只有合法的行为使相对人遭受特别的损失,国家才负担财产上的补偿义务。 2006年3月初,网上开始流传一个帖子,题目是《史上最牛的钉子户》,双方已僵持了32个月后,拆迁对象杨氏夫妇,在当地法院的主持下与拆迁方最终达成协议,建筑物顺利拆迁。此事件报道后,在社会上立马引起广泛关注和强烈反响,经媒体称为 史上最牛钉子户 。此事件,也凸显了我国行政补偿制度的弊端。综合我国国情,笔者认为,完善我国行政补偿制度可从以下着手。 一、制定统一的行政补偿法典 具体法律法规对行政补偿的规定的不统一造成了不公平的现象。从有效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和健全、完善应急处理制度的角度来看,当务之急是要尽快出台《行政补偿法》,使受害人在缺乏单行法规范的行政执法领域也能获得补偿救济。制定《行政补偿法》时,应明确以下几个问题: 1、明确行政补偿的原则 纵观世界各国,各国对于补偿原则的规定比较详细,具有很强的操作性,大多数的国家都采取了公平补偿,实际上是倾向完全补偿。笔者认为,要立足于 人权保障 和 社会公平负担平等 的基础理论,突出公平补偿,建立我国特色的行政补偿原则。 2、明确行政补偿的范围 2004年宪法修正案第13条已经明确规定了对私人合法财产的征收征用要给与补偿原则,这在行政补偿法中还需要进一步细化:一是行政补偿范围的总则性规定,二是行政补偿具体规定。包括行政补偿的权益范围、事项范围和行为范围。随着我国经济实力的增强和人权保障的重视,补偿范围还应包括精神损失和间接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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