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个人劳务报酬 1)董事的报酬所得。 董事特别是跨国公司的董事,因其本身就是股东,虽然也领取薪金报酬,但不同于一般受雇的职员。他们一般处于公司的上层,有的只是负责公司的监督工作,工作流动性大,不一定长时间停留在公司所在地。因此,要确定他们的服务提供地
其他个人劳务报酬
1)董事的报酬所得。
董事特别是跨国公司的董事,因其本身就是股东,虽然也领取薪金报酬,但不同于一般受雇的职员。他们一般处于公司的上层,有的只是负责公司的监督工作,工作流动性大,不一定长时间停留在公司所在地。因此,要确定他们的服务提供地并非易事。他们的薪金待遇通常比较高,收入来源国也不会轻易地放弃征税权。为此、两个税收协定范本都规定: 缔约国一方居民,作为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公司董事会成员取得的董事费和其他类似款项,可以在另一方征税。 这里有两层含义:一层含义是收入来源国拥有征税权,另一层含义是把公司所在国认定为收入来源国。我国对外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大都包含了与两个协定范本一致的有关 董事费 条款。
2)艺术家(表演家)和运动员所得。
一般来说,缔约国一方居民作为戏剧、电影、舞蹈、音乐、广播或电视艺术家以及各种体育运动员,在缔约国另一方从事个人的艺术和表演活动,一般停留时间都比较短,也不一定设有固定基地,但收入却相当高。就他们的活动状况看,难以按独立个人劳务的固定基地标准或183天标准来确定收入来源国的征税权。为此,两个国际范本部单列艺术家(表演家)和运动员条款,对征税权作出如下规范: 缔约国一方居民,作为表演家,如戏剧、电影、广播或电视艺术家,或音乐家,或者作为运动员,在缔约国另一方从事其个人活动取得的所得,可以在另一国征税。 不仅如此,为了避免对表演家和运动员的国外活动征税可能发生的实际困难,并且为了防止避税,如果其报酬不是支付给本人,而是支付给所谓的电影公司、演出公司等,演出活动的所在国也有权对这笔所得征税。至于对两国政府同意的文化交流活动,可以制定特别的条款,对其所得,非居住国应予以免税,以促进国家之间的文化交流活动。《经合发组织1992年协定范本》曾将协定范本英文本第十七条中 运动员 一语由 sportsmen 代替了 athletes ,并在注释中阐述了艺术家和运动员的定义。该定义除了包括具有表演性质活动的人,还包括除了摄影师、制片人、舞蹈家及其技术人员以外的人。如果艺术家和运动员以特许权使用费、赞助费、广告费等形式接收除实际出场费以外的所得,如其直接与出场费有关,那么,这些额外的所得可适用于第十七条。此外,源于艺术家和运动员的活动所得如归属于另一个人,即使这个人是与艺术家或运动员无关的独立第三者,也属于第十七条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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