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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财产约定的对外效力问题

大律师网 2016-09-10    人已阅读
导读: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夫妻财产约定的对外效力是指双方的财产约定对第三人发生的效力。夫妻财产约定的对内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夫妻财产约定的对外效力是指双方的财产约定对第三人发生的效力。夫妻财产约定的对内效力和对外效力是不一致的,夫妻的对内效力是指在夫妻之间发生的法律效力,其中对外效力的比较容易产生争议和纠纷的。   《婚姻法》规定为:“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举证责任在哪方?   如果婚姻关系当事人约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所得财产为一方个人财产,而第三人明知该约定的,夫妻有关财产的约定对第三人发生法律效力;否则,夫妻双方的约定对第三人没有法律约束力。在司法实践中,“明知”该约定的举证责任由婚姻关系当事人承担,而不是由第三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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